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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 公开内容

1.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本部门政府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制度。

2.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清理、修改废止等信息。

3.组织机构。本部门工作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

4.财政信息公开。本部门财政年度预决算、财政预算季度执行情况。

5.政策解读。林草政策解读信息。

6.政府信息公开年报。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7.公示公告。对外发布的一些重要通知、公示、公告。

(二)公开平台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ojiang.gov.cn/)。

此外,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之外的政府信息,可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条例》和所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或制作、搜集等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00-11:30,14:30-17:30。

办公地址: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联珠镇埔佐社区埔佐路2号;

联系电话(传真):0879—4232795;

电子邮箱:mjxlyj2008@163.com;

(二)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须填写《墨江县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本指南下方下载电子版本(附件1:墨江县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制有效;不具备下载条件的,可向受理机构索取。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准确;尽可能提供该政府信息的标题名称、发文时间、发文字号或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载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接收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向受理机构当面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墨江县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供相应材料。填写有困难的,可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协助填写。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受理机构。

3.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件首页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至受理机构。

4.政府网站申请:申请人可向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提交申请http://www.mojiang.gov.cn/xxgkx/ysqgk_tjy.jsp?urltype=tree.TreeTempUrl&wbtreeid=1400,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流水号和查询密码,以便查询办理情况。

(四)申请办理流程

1.材料审查。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所需政府信息描述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的程序、方式,并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对申请材料有效、完备的申请及时登记,予以受理。

2.办理时限。能够当场答复的,受理机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受理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3.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在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后,于法定时限内依法提供其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2)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获取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自行查找;

(3)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所申请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属于市场监管、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申请注意事项

1.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2.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3.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5.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有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

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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